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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远程交互式视频会议系统建设”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更正公告

2016-06-24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项目名称:北京市海淀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远程交互式视频会议系统建设”政府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HCZX2016-022

  采购人名称:北京市海淀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采购人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67号甲

  采购人联系电话:68466039

  集中采购机构全称:北京市海淀区政府采购中心

  集中采购机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1 号

  集中采购机构联系方式:88487030

  首次公告日期:2016年6月21日

  更正日期:2016年6月24日

  更正事项:

  1、删除招标文件第二册第五章投标邀请中“5、投标人的资格条件”第(2)项:“投标商具有省级主管部门颁发的高新企业证书”一项;同时删除招标文件第二册第八章货物或服务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中“三、投标商的特殊资质要求”:“*1、投标商具有省级主管部门颁发的高新企业证书,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一项。

  2、删除招标文件第二册第八章货物或服务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中“四、相关要求”中“ 1.与所投设备有关的证书、文件证明材料要求”关于超窄边液晶拼接屏要求提供:“*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必须是属于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十九期)中的产品,要求提供该产品清单打印页并将对应型号做标记,标记处加盖投标单位公章”一项。

  3、招标文件第二册第八章“五、评分方法”中“3、企业业绩管理水平”中业绩部分的评审标准改为:“投标人提供近三年内同类项目有效的业绩合同(至少包含合同金额页、签字盖章页、主要设备名称页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提供300万及以上合同得2分(最多提供1份,超过1份按2分计算);提供100万及以上合同得1分(最多提供1份,超过1份按1分计算)”。

  4、招标文件第二册第八章“五、评分方法”中“5、节能环保”中“投标产品是国家节能产品”一项的评审细则增加说明一项,变更为:“投标产品是国家节能产品(说明:招标文件中已设*的节能强制采购品目项下的设备不再参与节能产品打分)”。

  其他事项不变。

  集中采购机构项目联系人:孙芳懿、郑亚维

  电话:88487038、88487031

  传真:88487032

  注:如需此书面信息更正公告可在网上下载或到采购中心领取

  北京市海淀区政府采购中心

  201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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