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谈判者的范围及资格
3.1投标供应商应具生产或经营所投商品的主体资格,参加报价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符合《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满足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上提出的条件,同时具备:
(1)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本项目允许投标人与第三方公司进行合作,第三方公司必须实施本工程中合作项的建设;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专业技术能力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质量投诉记录;
(5)投标人或合作的第三方公司须具有省级或直辖市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资质;
(6)投标时需提供主要设备制造商和软件承建商对投标人出具的项目投标授权书原件及复印件、检测报告和著作权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7) 下列投标申请人将不被接受:三年以来在政府采购及建设系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串通投标等不良行为,或涉嫌串通投标并正在接受调查的投标申请人。
3.2 购买谈判文件,完全满足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3.3 生产、销售或使用的产品符合中国政府规定的相应技术标准和环保标准。
3.4 有能力提供采购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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