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艺术中心剧场设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补充公告
因需要把第二包 舞台灯光、扩声系统及剧场电影放映系统中的剧场电影放映系统剥离为第五包,具体要求如下:
第五包 剧场电影放映系统(详见资格预审招标文件)
(一)剧场电影放映系统1套;
(二)对投标人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近五年内(2005—2010年)成功实施过与本项目相类似的项目不少于3个,并提供相关合同证明;
3、投标企业具备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年检);
5、法人或法人授权书;
6、法人或被授权人身份证;
7、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
8、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厂家提供)或生产厂家对本项目的产品授权书(经销商提供);
9、提供剧场电影放映系统相关专业资质;
10、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1、其他相关事宜详见灵政采预字【2010】001号文化艺术中心剧场设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