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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2009年第四期办公设备协议供货通知

2009-07-16 来源:青海政府采购

为了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决定2009年省级单位部分办公自动化设备实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已于近日就青海省2009年第四期办公设备协议供货政府采购项目进行了国内公开招标,现将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适用范围。青海省省级(含所属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纳入省级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打印机、传真机、扫描仪、UPS电源、复印机、一体机、投影仪、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移动硬盘、优盘、杀毒软件办公自动化设备。采购协议供货范围以外的设备,另报采购计划。

二、协议供货的限定金额标准 。根据省级单位现行预算管理体制,在一个完整的预算年度内,采购人所需采购上述办公设备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内的,在本次协议供货范围内进行采购,不得在非中标供应商处采购;不得擅自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非中标货物。

三、协议供货有效期 本次协议供货的有效期为12个月,即从2009712010630。在此期间,各单位按本通知要求,按照本协议供货相关程序,报经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可与有关供应商签定《省级单位2009年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附件一),采购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标产品和服务(其具体供应商名录及中标品牌、机型,见附件二、附件三)。

四、协议供货采购程序。

(一)采购人依据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向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报送采购计划,使用单位自筹资金或使用财政已拨入采购人银行账户资金进行协议采购的,将资金划转到省财政政府采购专户。

(二)采购人在协议供货经销商(同一品牌)之间按照询价方式自主择优选择供应商。任何人不得指定供应商。

协议供货确定的中标价格为最高限价,已包含了售后配套服务,各采购人无须另外付费;本协议供货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上浮中标产品的价格。若中标产品的媒体价或市场统一价向下进行调整时,在不降低配置的前提下,必须同时对中标产品的协议供货价进行下调,并及时上报省政府采购中心。省政府采购采购中心须在1个工作日内上网公示,同时报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协议供货有效期内的价格进行调整,不再另行发文通知,可登陆“中国政府采购网青海网页”(www.ccgp-qinghai.gov.cn)查询。

采购人若发现协议经销商销售的同品牌、同配置、同质量、同售后服务的价格高于其了解的非协议经销商的价格时,可在不指定品牌条件下申请采取非协议供货方式采购;也可在办公设备协议供货商之外另行选择经销商,但该供应商提供的单台产(商)品价格应比协议供货当日价格低5%(此外,仍可提供各种实物赠品和其他优惠)。采购人将询价结果以书面方式报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三)为了简化合同内容,财政厅统一制定了《青海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文本(附件一),作为政府采购原始凭证。合同文本一式4联,分别由采购单位、中标供应商、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省政府采购中心留存。省级单位在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时,应按合同条款要求全面填写并加盖采购人(含最终用户及单位财务)印章。

(四)协议供货经销商要按照协议供货合同供货。采购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并将验收情况填写在《省级单位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表》。若履约验收中出现纠纷,可报经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由采购中心组织专家验收。

(五)协议供货制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制度。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收到《省级单位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表》,经审核无误后由财政支付部门,将资金支付到供应商指定帐户。未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采购项目,使用单位自筹资金或使用财政已拨入采购人银行账户资金的,由省级单位将上述资金汇入财政采购专户,按合同约定直接向协议供应商付款。

(六)供应商须书面申请调整中标产品,并持有该产品生产厂商出具一对一替换函。供应商须在每季度终了5个工作日内将协议供货采购结果(含采购数量、金额等)汇总报省政府采购中心备案(电话:6114432)。

五、权益?;?。各省级单位要充分利用协议供货制度规定的价格让利和服务条件,监督中标供应商履行承诺书和采购合同约定的应尽义务。同时,各单位要注意?;す┯ι毯戏ㄈㄒ?,不得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超越协议供货承诺书范围以外的其他要求。

六、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责任人,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将按现行财经纪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对于擅自采购协议供货范围以外设备的,一经查出,财政厅将拒绝支付货款。因违规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采购当事人自负。

各州(地、市)财政部门可参照省级单位协议供货的通知精神和基本原则,按照区域联动、限额自主、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本级的协议供货管理办法。

实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是加强省级单位经常性采购项目管理的有效方式,本次协议供货的产品完全能够满足省级各单位的需求,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次协议要求开展采购活动,并及时向我厅反映实际运作中发现的问题(联系电话: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0971-6146966)。 有关各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供应商的各项具体承诺可查阅“中国政府采购网青海网页”(www.ccgp-qinghai.gov.cn)。

附件一:青海省2009年第四期办公设备协议供货合同(范本);

附件二:青海省2009年第四期办公设备协议供货中标产品一览表;

附件三:青海省2009年第四期办公设备协议供货中标产品代理商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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